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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文调整侵犯商业秘密入罪标准
发布时间:2020-09-13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中新社北京9月13日电 (记者 朱晨曦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3日联合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并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这份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共十二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等具体认定,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适用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问时表示,从当前实践看,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权利,不具有排他独占权,其本身界限相对模糊,国内外多方建议降低入罪标准,加大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鉴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更加隐蔽、卑劣,社会危害性大,《解释》规定对此类行为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不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实际损失。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的问题,《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如规定只有在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情形下,才能依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确定损失数额,而不应将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扩大适用于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完) 【编辑: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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