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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降低侵犯商业秘密入罪标准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降低侵犯商业秘密入罪标准

本报北京9月1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扩充了侵犯商业秘密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其中。

《解释》将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数额调整至“30万元以上”,降低了入罪标准。即,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节,主要包括: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等等。

《解释》还明确了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罚金数额确定标准等有关规定。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朱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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