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六. 工程验收 第 14 条 乙方应确保布展施工工作于规定的日期内完成。 第 15 条 制作的实物应与甲方确认的设计效果图相符。 第 16 条 若设计制作过程中发生变更,且此变更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制作的实物应与双方确认的 变更后的设计效果图及施工要求相符。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实物与框架效果不符,由乙方负责 修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 17 条 展台使用期间,因甲方保管不力和人为原因造成物品的损失和丢失等,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不可抗力 第 18 条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 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第 19 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 20 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办法,以减轻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 八、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 21 条 甲乙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提讼。 第 22 条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 及发生其它使协议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 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 ,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 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 23 条 乙方不能按协议约定工期完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 行的行为,甲方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拒绝支付协议价款,为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 方承担。 九、附则 第 24 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 25 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传线 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均用中文书写。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合 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乙方帮甲方贴字,不收取任何费用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2012 年 5 月 18 联系电话: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2012 年 5 月 18 日 联系电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