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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总工会提示:曾患新冠肺炎不是拒绝录用的理由
发布时间:2020-03-24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安徽省总工会提示:曾患新冠肺炎不是拒绝录用的理由

新华社合肥3月24日电(记者陈诺)各地复工复产正在进行中,安徽省总工会日前发布提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抗疫时期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稳定劳动关系。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残疾人,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除对特殊工种有特殊要求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曾患有新冠肺炎拒绝录用。

安徽省总工会提示,因疫情停工和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与此同时,职工因疫情被隔离,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职工因确诊感染新冠肺炎,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等不能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编辑: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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