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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银保监会:非银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
发布时间:2020-03-27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中新网3月27日电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办法》取消了部分许可事项,包括取消对非银机构股东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股权不足5%事项的审批等;增加了非银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例外情形等。

资料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谈及本次修订《办法》的简政放权举措,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是取消部分许可事项。主要包括:取消对非银机构股东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股权不足5%事项的审批;取消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变更住所、因股东名称变更引起的变更章程的审批;取消董事和高管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及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从境外聘任董事高管等许可事项的审批。

二是简化部分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简化非银机构合并事项许可程序,规定因非银机构合并引起的变更股权、注册资本等相关许可事项可与合并事项一并申请办理;合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入股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入”“准出”许可程序。

此外,本次修订《办法》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银机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穿透监管,在股东禁止性情形、资本补充义务、公司章程内容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同时增加了非银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例外情形。

结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权益性投资余额占比等财务指标要求。

同时,增加股东入股非银机构家数的规定。结合监管实践,明确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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