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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卫生院长贪污受贿获刑四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中新网福建长汀10月9日电 (陈立烽 项永锋 兰文)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9日披露,该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长汀县纪委监委组织全县各卫生院院长及财务人员共60余人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某利用担任长汀县新桥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2008年至2017年间,接受请托,为他人在承接工程、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提供便利,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2400元(其中索贿人民币111000元);在2011年至2015年间,以协调关系需要费用为名,指使下属采取虚报接待费或食堂采购资金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94642.4元用于私分及个人非法占有;2014年3月,挪用该院公款共计人民币165000元,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利用其担任长汀县新桥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2400元;指使他人采取虚报接待费或食堂采购资金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94642.4元用于私分及个人非法占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6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戴某某多次索贿,但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长汀县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长汀县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根据以上情形,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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