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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群众反映电费违规加收费用 官方督促有关单位退还
发布时间:2020-11-12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三河群众反映某转供电主体截留电价优惠政策红利并在电费中违规加收费用 河北省廊坊市政府认真组织核查 督促有关单位退还多收电费

三河市张先生2020年7月24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他在河北廊坊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福成尚街时代广场租房经营实体店,目前物业公司收取电费标准近1.2元/度,大大超出国家电网公司公布的商业用电价格。

国办督查室对张先生留言初步核实后,及时转河北省政府核查办理。

河北省政府接到国办督查室转送的问题线索后,立即责成廊坊市政府对张先生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张先生反映问题属实。

留言反映的三河市福成尚街时代广场为商业写字楼,共有410余家商业店铺,2020年1月起由三河市一福一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管理。2月1日至5月22日,该物业公司未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及《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有关“自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电力用户(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规定,仍按原到户电价标准0.5342元/度收取电费。

除收取标准电价之外,该物业公司又向商户按照0.67元/度标准收取“供电专项物业费”185495.95元,主要用于补偿共用设施用电及商铺供电过程中产生的运行维护费用。其中,60879.98元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等公平分摊电费,符合政策规定;124615.97元属于公用设施设备等日常运维费用,已在物业费中收取,违反了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726号)有关 “转供电主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的规定,存在重复收取物业费的价格违规行为。

督查发现问题后,三河市政府责令三河市一福一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多收取电费,立即停止违规收费行为,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调查该物业公司价格违规行为。经督促,目前该物业公司已将多收取的2611.21元电费、在电费中加收的124615.97元“供电专项物业费”全部退还给商户。三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物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以及处以违规收取费用124615.97元的1倍罚款计124615.97元的处罚。 【编辑: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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