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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22死28伤 内蒙古银漫矿业“2·23”重大事故22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0-11-13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中新网锡林郭勒11月13日电 (记者 张林虎)13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所涉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等4起刑事案件,对事故单位涉案18名被告人、2名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以及2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员承载违规车辆运送工人时,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企业人员在生产、作业及监督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案车辆的经营者,未取得回收报废车辆的资质,非法经营报废车辆,扰乱市场秩序;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上述犯罪行为导致井下车辆伤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最终,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接邾清有期徒刑4年8个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另外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福洲、张华有期徒刑4年6个月;对国家公职人员司全成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姚玉清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分别依法判处刑罚。(完) 【编辑:苏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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