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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击制售食品“黑作坊”?来看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中新网12月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9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打击制售食品“黑作坊”方面,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消费者有权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解释》对打击制售食品的“黑作坊”采取了哪些有针对性的举措?

刘敏表示,众所周知,制售食品的“黑作坊”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毒瘤,其食品原料或腐败变质、或有违法添加,其生产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等达不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食品安全和质量无从谈起,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广大农村地区,“黑作坊”食品更为泛滥,危害更大。另一方面,制售食品的“黑作坊”多藏匿于隐蔽的工厂或农村,人员流动性较强,隐蔽性强,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消费者的防假和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即使购买到这类“黑作坊”食品,在没有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明显损害的情况下,大多会放弃维权。这些情况加大了打击制售违法食品的“黑作坊”的难度。

针对“黑作坊”不敢在其制售的食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以逃避法律责任的特点,《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解释的针对性很强,既打“黑作坊”食品的源头,也打其生产经营链条。对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样经营者就不敢经营“黑作坊”食品,打断了“黑作坊”食品的经营链条,也将打掉“黑作坊”食品的市场。

另外,实践中,“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往往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生产者需要凭借场地、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等便利条件,才能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解释》第5条明确,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强化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的责任,加大对制售违法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的打击力度。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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