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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对杨松发故意杀人再审案依法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0-12-17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2020年12月17日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杨松发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宣告杨松发无罪。

2001年3月16日,天津市原大港区居民刘某某的尸体被发现。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杨松发有作案嫌疑,经讯问,杨松发交代其于2001年3月3日晚杀害了刘某某。200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松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后杨松发提出申诉。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0年9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缺乏直接证明杨松发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原判据以认定杨松发有罪的主要根据是杨松发曾经作出的有罪供述,但其自侦查阶段后期即否认作案,且其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存在诸多矛盾,真实性存疑。同时,杨松发案发后指认现场的笔录及录像存在重大瑕疵,且因时间久远而无法补正。综上,认定杨松发杀害刘某某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法院采纳杨松发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改判杨松发无罪。

宣判后,杨松发被当庭释放。合议庭告知杨松发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杨松发的亲属、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和部分群众旁听了宣判。(记者白佳丽、尹思源) 【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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