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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费为小区买滑梯 有人摔伤,谁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2-05-08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业主自费购买滑梯放置在小区内供孩子玩耍,有人路过踩到配套脚垫滑倒摔伤,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为此将购买滑梯的业主和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明确购买滑梯的业主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法官表示,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本案中业主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应该被司法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案件经过:

滑梯脚垫有水,致人摔成十级伤残引发官司

张娟(化名)是无锡江阴某小区的业主,有一个两岁大的宝宝。因小区大厦内游乐设施较少,孩童缺乏游玩项目,她通过微信与小区物业公司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免费游玩,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当天对张娟的提议予以同意,并表示会为该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之后,张娟从网上买来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公共区域,小区里的孩子们经常会前来玩耍。滑梯区域的卫生以及滑梯的归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不久前,刘晶(化名)途经一楼大厅时,踩到滑梯配套的脚垫,因脚垫下有水渍,刘晶站立不稳后仰摔倒。之后,刘晶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椎体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刘晶觉得,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没有清理积水导致她摔倒,同时张娟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她将物业公司和张娟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虽然放置滑梯经过了公司同意,但应当由张娟设置警示牌,张娟存在过错。而张娟则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而购买的滑梯,同时也不盈利,不应由她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

物业未有效防范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娟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可能湿滑危险、案涉地垫被踩后存在滑行风险等均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提醒,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晶在事故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刘晶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地垫,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因此,刘晶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业主善心不应该受到司法否定性评价

那么,张娟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张娟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同时,其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乐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案涉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使刘晶踩后滑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张娟本案中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娟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综上,江阴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对刘晶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其12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刘晶对张娟的赔偿请求。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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