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尹红伟!
  • 销售热线:86 0531 88612183
  • 移动版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直达商品手机版

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山东/济南市

会员级别:普通会员

企业类型: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制造商)

已  缴 纳:¥0.00 元保证金

我的勋章: [诚信档案]

在线客服:   

企业名片

尹红伟

微信客服
【温馨提示】来电请说明在【【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看到我们的,谢谢
新闻分类
  • 暂无分类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 暂无链接
首页 > 新闻中心 > 非法捕鱼20斤,被判刑的他要自费还鱼1.3万尾
新闻中心
非法捕鱼20斤,被判刑的他要自费还鱼1.3万尾
发布时间:2022-06-08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长江日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黄犇)非法捕鱼20斤,他不仅被判刑,还要自费还鱼1.3万尾。6月6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经开区法院获悉,被告人王某前往辖区通顺河畔,在相关部门见证下,自费4000多元购买成鱼和鱼苗,还鱼1.3万尾,以实际行动对破坏的水域渔业资源进行生态补偿。

2020年11月11日晚,王某在辖区通顺河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丝网进行捕捞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各类渔获10.76千克,其中包括鳊鱼、鲫鱼等鱼种。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王某使用丝网网目尺寸为4厘米,属于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禁用密眼网具,其捕捞行为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为11.30千克,幼鱼间接损失量为13192尾。

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禁捕的范围包括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武汉经开区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长江渔业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武汉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破坏了长江流域渔业水生生态环境,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刑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需在其捕捞作业水域放流成鱼11.30千克、各类幼鱼13192尾。

承办法官表示,生态环境无小事,非法捕捞对鱼类、对生态环境都有着巨大的危害,每位公民都应认识到其严重危害性,树牢资源保护意识,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非法捕捞行为。 【编辑:刘星辰】

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