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部分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4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9%)。如上述减持期间内公司有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区间及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如遇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回购注销等股本变动事项的,减持数量将不作相应调整。
5. 减持价格区间:根据承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鉴于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对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所以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29.07元/股。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泰安鑫洲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