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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 @科技企业这份专利知识大礼包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0-11-15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近日,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助力优化尊重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走进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向来自奇虎科技、同方威视、百度在线家科技企业的代表开展知识产权释法活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晓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刘义军、宋晖、河南勇威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李想参加了活动。

  各位科技企业代表围绕专利举证、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损害赔偿、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等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提出了咨询,法官们进行了充分的释法,现场气氛热烈。

  对于一项专利申请而言,从申请到授权的全过程中,可能存在多个相应文本,如申请文本、公开文本、授权文本及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等,确定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如何理解不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相关的确权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存在多个文本的,以最终有效的文本为准。

  专利侵权纠纷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内容如果存在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相互矛盾,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当事人据此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按照专利权有效原则,以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

  如果根据前述内容仍然不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禁止反悔,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的保护范围,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断时,被诉侵权人可以专利权人对该等同特征已经放弃、应当禁止其反悔为由进行抗辩。

  对于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因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和场所是由被诉侵权人控制,权利人往往很难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其专利制造方法,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再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

  针对方法专利侵权举证困难的实际,可根据案情情形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适当减轻方法专利权人的举证负担。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通常遵循填平原则,即法院通过判令被诉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青岛震阳印花设备厂以弥补该被诉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为限。

  在仅存在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下,被诉侵权行为人并未实际获利,其是否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在案证据是否可证明权利人因被诉许诺销售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如因该许诺销售行为的存在导致其交易机会丧失或者其专利产品价格下降,则权利人有权要求被诉侵权行为人赔偿其相应损失。

  实践中,如果权利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人的许诺销售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则法院通常仅判令被诉侵权行为人停止相应的许诺销售行为,并赔偿权利人因进行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次庭审和交流系集体“法律十进”系列活动之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位于北京市中关村核心区,周边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旺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本次座谈交流地点选在了该中心,把法律送到创新者面前,以更好地了解、满足创新主体第一手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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