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公司公告称,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立案调查。
认定新纶科技存在“三宗罪”,一是2016年至2018年期间,新纶科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二是未按规定披露与宏辉电子之间的大额关联交易;三是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21年3月26日,深圳市中院针对宋联民律师代理的一批原告投资者诉新纶科技(00234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诉讼请求及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审主要围绕以下五个争议焦点进行:1、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该如何确定:2、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新纶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3、本案的系统性风险是否应当扣除?扣除的标准是什么?4、被告二至被告二十的相关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部分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后的收益,是否应当扣除。
针对上述5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展开激烈辩论。关于三日一价,原告认为,本案实施日为2017年4月25日,即2016年年报首次发布日,揭露日为2019年6月26日,即新纶科技被立案调查的公告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30日,基准价为5.39元,被告对原告的实施日主张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实施日应该是2017年5月27日,揭露日是2019年4月4日,基准日为2019年5月8日。原被告对因果关系、系统性风险等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关于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原被告意见一致,同意使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
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本律师机构提出的索赔区间(索赔条件),在诉前调解的流程中也获得了上市公司(被告)代理律师的认可,2020年下半年的几轮诉前调解的谈判,也正是建立在我们提供的索赔区间基础上,投资者应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仔细核对自己是否符合律师提供的索赔条件。
宋联民律师代理的案件判决书(如上图)截图显示,在张先生索赔案件,金额为408万元,第三方损失鉴定金额为400.6万元,一审判决支持的金额同为400.6万元(100%),律师代理的金额与判决的金额对比,只有2%的差距。
尚未但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无需再坐视观望。凡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之间买入新纶科技(新纶新材,002341),且在2019年6月2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均符合一审已确认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应当尽早加入索赔。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新纶科技(002341)后期不会主动赔付受损的投资者。
2021年9月14日晚,新纶科技公告,公司名称由“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为“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证券简称自2021年9月15日起由“新纶科技”变为“新纶新材”。
近期(12月间,判决之前),深圳中院已经就开庭的案件征求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对于诉讼请求金额的再次确认以及对第三方鉴定结果是否存在异议的意见。在判决之前,深圳中院还委托了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对各位已索赔的投资者买入新纶科技的具体时间节点,参照深证综指(申万)、公用事业行业指数(申万)环保工程及服务行业指数等进行同步模拟测算并出具了定损报告。测试报告显示,在正确测算索赔金额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实际损失金额和上述中证公司测算结果悬殊不大,这意味着在经过法庭的激烈抗辩之后,相关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明,中证公司在测算过程中减扣的系统风险几乎可以忽略。就本律师机构的数据显示,部分投资者的损失经过第三方鉴定,鉴定结果甚至高达律师测算并且金额的98%。
2021年10月23日,新纶新材发布2021年三季度业绩报告。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15亿元,其中新材料业务保持了增长趋势,实现营业收入6.83亿元,同比增长12%;新材料业务中,新能源铝塑膜材料实现营业收入4.63亿元,同比增长60%。公司前三季度有息负债减少2.2亿元,较年初下降7.5%。根据2021年三季度财报,新纶新材归属净利润-1.897亿元,归非净利润-2.082亿元,公司业绩亏损,好在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34.65亿元,后期一旦投资者索赔获得胜诉,上市公司最终实际赔付的概率仍然还是很高的。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主任表示,新纶科技公司名称以及证券简称的变更,对于投资者诉讼索赔没有实质影响。后续参与诉讼索赔的投资者在时需提交相应变更材料作为辅助证据,而前期已经到的案件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之间买入新纶新材(002341),且在2019年6月2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目前股民索赔已全面启动,一审投资者胜诉!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