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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已经就开庭的案件征求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对于诉讼请求金额的再次确认以及对第三方鉴定结果是否存在异议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27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2021年9月28日,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主任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新纶科技虚假陈述索赔案在深圳中院开庭。深圳中院在示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初步认定新纶科技(现新纶新材)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三日一价”,即实施日为2017年4月25日,更正日为2019年6月26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29日,基准价为5.39元/股。

  近期(12月间),深圳中院已经就开庭的案件征求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对于诉讼请求金额的再次确认以及对第三方鉴定结果是否存在异议的意见。

  投资者诉新纶新材虚假陈述案的代理律师宋联民主任认为,此前深圳中院已经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对各位已索赔的投资者买入新纶科技的具体时间节点,参照深证综指(申万)、公用事业行业指数(申万)环保工程及服务行业指数等进行同步模拟测算并出具了定损报告。测试报告显示,在正确测算索赔金额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实际损失金额和上述中证公司测算结果悬殊不大,这意味着中证公司在测算过程中减扣的系统风险几乎可以忽略。预计12月底深圳中院将下达新纶新材一审投资者胜诉判决

  目前投资者诉讼时效还在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通过诉讼 挽回损失。您只需要搜楼主律所及提供:1、加盖业务章或公章的《对账单》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3、身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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