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丽水市鼓励华侨回归创业创新三十条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问海借力驱动创新发展,充分融合海外华侨资源优势打好侨牌,以高水平开放推进丽水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若干政策措施。
1.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华侨回归创业创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单位要求建立服务华侨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分管领导和为侨服务专员,谋求并发布华侨创新创业平台信息,出台“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政策,积极履职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服务于华侨的创业创新。要大力宣传华侨回归创业创新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全社会知侨、爱侨、暖侨、助侨的浓厚氛围。
2.对纳入本市的各类重点创新创业团队、人才,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常年接受申报、常态化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特事特办”。经认定和绩效评估后,除享受《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奖励外,在融资、鼓励成长成才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特别优秀的项目另行予以配套扶持政策。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进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其自有资金投入,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另外给予重点扶持政策。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企业进入当地产业园区,三年内入园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50%奖励给原孵化器。引进落地的需重点扶持的科技项目,给予重点研究计划项目支持,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30%。
在海外科技人才富集、华侨聚集区域打造“海外产业创新综合服务体精准引智”模式有针对性地为丽水的产业化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项目支撑,采用事后资助、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评价良好以上的海外产业创新综合服务体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年内每家奖励支持累计不超过三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华侨引进知名跨国公司、中央省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引进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并实际运营,除按人才科技政策对研发机构予以奖励外,对引智发挥作用的个人或团队亦给予奖励。
4.加大农业农村投资。设备和厂房建设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不含生猪屠宰、竹木加工),投产后市财政给予投资额10%以奖代补奖励,单个项目市财政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5.做实生态种植业。粮油战略产业,新建连片种植400亩以上水稻示范基地,连续两年给予单一业主每亩200元奖励。鼓励华侨发展适宜本土种植、养殖的种植业、畜牧业并形成“洋农庄”(如玫瑰金园、郁金香园、橄榄园、葡萄庄园、西班牙黑猪、澳洲和牛等)。
6.推进“丽水山耕”品牌建设。农业主体使用“丽水山耕”品牌,新评定的拳头产品和核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丽水山耕”产品年度采购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经销商,每家分别给予采购额1%奖励,单个项目市财政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7.促进农村创新创业。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经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新培育的市级产业农合联实体化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引领性家庭农场和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
8.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制造业总部企业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前3年90%、后2年70%奖励,服务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总部企业、建筑业总部企业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前3年80%、后2年60%奖励。鼓励引导类总部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在20万元以上,方可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当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考核基数部分全部给予奖励。(以该企业认定前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作为初始基数,年均增长10%确定考核基数)。
新引进的服务业总部企业,在市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自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在当地交社保人数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向市总部经济办申请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助资金三年内兑现到位,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总部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起三年内按房屋租赁合同所明确的租金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按照园区政策执行),并在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新引进的华侨总部企业入住华侨总部经济大楼,根据实际投入和贡献,在租金、硬件装修等方面给予资金补助。
9.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对半导体全链条、精密制造、医药健康、时尚产业、数字经济等主导产业的新供地投资项目,且技术、设备和软件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由企业自行研发、先行投入,并明确在市内产业化的中药和天然药物1-6类、化学药品1-4类、生物制品1-9类和二类及以上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按产品分类,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0万的补助。
10.数字经济骨干企业。首次进入准独角兽、独角兽国家级权威榜单前百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补差额)。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进档补差额)。列入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行业主管部门、省部级、国家级颁发数字经济领域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丽水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入驻丽水数字经济平台地方综合贡献率达到要求,且本地年实缴税收总额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五年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前三年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达到要求,且税收强度达到1000元/平方米·年的,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奖励。2000元/平方米·年(含)以下部分,按50%奖励;2000元/平方米·年至3000元/平方米·年(含)的部分,按60%奖励;超过3000元/平方米·年的部分,按70%奖励。企业入驻丽水数字经济平台前三年租金按核定面积全额补助。后两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达到要求,税收强度达到1000元/平方米·年的,给予30%补助;税收强度达到2000元/平方米·年的,给予40%补助;税收强度达到3000元/平方米·年的,给予50%补助;税收强度达到5000元/平方米·年的,给予100%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其实际租用面积。核定面积根据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和就业人数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12.引进租赁厂房的制造业项目,在项目正式投产且上规后,按实际固定资产市外投资方投入的3‰给以一次性奖励;引进的实际利用外资达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给予实际到位资金3‰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至100万元。
(五)招商中介奖励(解释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
13.成功引入符合丽水市产业导向的侨资项目,经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认定,在项目落地后,制造业中介奖励可按三类措施中一类兑现:
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分期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含)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至6亿元(含)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当年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本奖励政策。年地方贡献5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可给予地方贡献2%相等金额的奖励;年地方贡献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可给予地方贡献3%相等金额的奖励;年地方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给予地方贡献4%相等金额的奖励,期限3年。单个项目获得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外资实际到位情况奖励。外资项目按二年内实际利用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计奖,总额不超1000万元。
14.鼓励在海外科技人才富集、华侨聚集的区域成立“招商驿站”,根据工作实际给予办公经费补助,对招商工作绩效明显的给予另行奖励。
15.鼓励华侨投资大型商贸,新建大型商贸设施项目实际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或扩建、改建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房产购置),按工程实际支付额给予5%的资助,最高限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
16.鼓励华侨投资“水产业”,开发、生产低温用水、饮用水、护肤水、酿酒用水、健康医药用水等高附加值水产品,培育丽水高端水区域品牌,发展高端水产业。鼓励华侨投资“康养600”项目,开发养老养生、食疗药疗、运动休闲等特色产品,培育食用菌、中医药、花卉等植物萃取特色技术。根据投资规模,给予专项奖励政策。
鼓励华侨投资建设城堡综合体、欧式田园综合体,或建设巧克力、白兰地威士忌蒸馏、面包烘焙等特色工坊。鼓励华侨投资涉旅交通项目,如山地轨道交通、水上贡多拉等交通项目;鼓励华侨引进城市“微改造”设计和施工团队。根据投资规模,给予专项奖励政策。
17.新评定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200万元;新评定五星级旅行社,奖励50万元;新评定国家五星级和省白金宿级旅游民宿,奖励40万元;新评定百县千碗美食小镇,奖励50万元;新评定百县千碗美食街区,奖励30万元。(解释单位:市文广旅体局)
18.对购置咖啡、红酒设备,规范经营咖啡红酒的酒店、餐饮企业、景区、高端民宿,根据经营情况,每年给予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突出的给予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解释单位:市商务局)
19.新建“丽水山居”农家乐综合体和精品民宿暨四钻级以上民宿,给予每家10万元至60万元奖励。(解释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0.咖啡红酒产业。凡在市本级设立专营各类特色咖啡红酒店(馆),取得全国(或省级)咖啡、红酒等品牌代理且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在参照青田县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特别优秀的企业或个人根据实际综合贡献再另行予以奖励。允许在人流聚集区设立咖啡车、咖啡售卖机。
21.其他进口商品。凡在市本级设立专营进口商品特色店(馆)(如服装、化妆品、箱包、设备器材等),根据经营情况每年进行综合评价,给予五年的奖励扶持政策,前两年每年最高70%租金补贴,后三年每年最高30%租金补贴。
22.注册登记地在丽水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活动的影视企业,根据企业综合贡献率,给予配套扶持政策。鼓励华侨参与博物馆等公共产品的运行维护,符合导向且业绩突出的,经认定给予配套扶持。
23.华侨创业基金。市发改委、市侨办在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下专门设立华侨创业基金、康养基金、水基金,为华侨回归创业提供资金支持。(解释单位:市发改委)
24.进口代理。年进口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的进口代理业务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可提供上年度进口额度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的信用担保,担保费执行现行最优政策。(解释单位:市金融办)
25.跨境电商。年交易量在20万美元以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免于名录登记手续,华侨以个人或个体工商形式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可直接以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解释单位:市人行)
26.华侨子女在市区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凭侨办证明)参加中考的可加5分;按照相关规定针对符合条件的华侨提供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解释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27.华侨回国在丽水市就业创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同等享受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对接、创业孵化等服务(解释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8.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华侨在国内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回乡恢复户籍的华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愿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解释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9.符合归国养老的华侨,可申请优先入住本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解释单位:市民政局)
30.贫困侨属实际生活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实申报家庭有关信息及其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调查核实,可申请贫困侨属家庭救助,采用低保、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模式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6个月复审一次;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符合贫困侨属申请低保对象条件,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市死亡且火化的华侨(丽水市户籍),享受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费的惠民殡葬政策。(解释单位:市民政局)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本政策措施部分节选自现行政策,如遇冲突,以政策解释单位现行相关政策为准。第一产业政策以市政府出台的《丽水市推进乡村产业大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准。针对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程序等事项,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相关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