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文一科技”)于2020年5月8日收到股东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的邮件通知,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紫光通信”)、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健坤投资”)(以上合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4月22日至5月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我公司股份7,921,500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5%,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紫光通信、健坤投资合计持有文一科技25,727,415股股份,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16.2390%。2020年4月22日至5月6日期间,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紫光通信、健坤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文一科技7,921,500股股份,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5 %。本次权益变动后,紫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紫光通信、健坤投资合计持有文一科技17,805,915股股份,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11.239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紫光集团、紫光通信、健坤投资在文一科技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同日披露的《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东门外(清华国际科技交流中心十层)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东门外清华国际科技交流中心八层801室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文一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文一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文一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健坤投资持有紫光集团49%股权,且健坤投资的控股股东赵伟国先生为紫光集团董事长。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战略发展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安排考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义务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文一科技25,727,415股股份,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16.239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文一科技17,805,915股股份,占文一科技总股本的11.2390%。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文一科技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除历次和本次公告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文一科技股份的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其他应当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