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0.43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8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8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
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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