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当虹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王为律师参加当虹科技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当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当虹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当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股,占当虹科技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54.1036%。
本所律师认为,当虹科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当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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