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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天联安合置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市场监管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9 10:42:34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85
导读

  中国网财经8月18日讯 (记者 钟文鑫)据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网站消息,日前,南通天联安合置业有限公司新增了一条行政处

  中国网财经8月18日讯 (记者 钟文鑫)据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网站消息,日前,南通天联安合置业有限公司新增了一条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者或行业协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为及其从属,依据《江苏省价格条例》五十八条,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通天联安合置业罚款7000元。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网站

  经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南通天联安合置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于2020年11月2日开始对外销售九华镇逸品花园商品房。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以附加条款的形式约定:“房价款中不包括燃气初装费、电话通信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宽带网络初装费等费用,上述费用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方式由购房者承担(包括部分可能由开发商代收代付的初装费款项)”。上述内容系当事人在住建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自行添加上去的。

  2021年3月31日,投诉举报人首先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上述内容的问题反映到住建局,当事人经住建局指出问题后被动进行了改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上述内容进行了删除。

  据悉,“初装费”一词在百度词条解释为电话、燃气等第一次工程安装的费用,“初装费”一词不属于费用的正规名称。如皋市发布的《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显示,进一步明确对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制度的要求。“一价清”就是指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必须将开发、建设中各种设施、设备费用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当事人不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将应包含在商品房总价款中的费用通过合同附加条款约定的形式转嫁给购房者承担的行为,构成《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所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依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对当事人罚款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天眼查显示,南通天联安合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6日,注册资本2.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曲洪亮,由上海嘉令科技有限公司100%控股,上海嘉令科技有限公司被上海天安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100%控股,上海天安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被上海天荣置业有限公司80%控股,通过股权穿透南通天联安合置业有限公司的疑似实际控制人为香港天安(南通)投资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关婧)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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