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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败诉!法院裁定:禹洲成都一项目退还客户20万定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9 10:59:49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793
导读

  买房“定金”还能退???  对于大多数楼盘来说,这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然而,正是这件看似不可能的事,却真实的

  买房“定金”还能退???

  对于大多数楼盘来说,这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然而,正是这件看似不可能的事,却真实的在禹洲成都一项目上演了。

  

  今年3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与“定金”有关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作为原告的袁某、杨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成都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定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成都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最新结果是,法院判定原告胜诉,成都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败诉。

  此案的被告——成都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是禹洲晏山河的开发公司。(注:禹洲晏山河备案名为锦南名邸)

  来看下详情。(案件内容有点绕口,但仔细看完,会对购房者在买房、尤其是签订合同时有所警醒)

  2020年11月19日,成都禹鸿房地产公司(出卖人、甲方)与袁某、杨某(买受人、乙方)签订《锦南名邸项目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书》)。该协议约定:认购物业为成都市锦江区静逸路87号1号楼1单元502号房,预测建筑面积为155.25平方米,单价33479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折后单价为30800.69元/平方米,总价4781806元;定金200000元,于签署本认购书之日或之前付清。

  同日,袁某、杨某向禹鸿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00元。禹鸿房地产公司开具了收据。

  在法院审核该案件时,还原了杨某与成都禹鸿房地产公司销售置业顾问李婷的微信聊天记录:

  2020年11月26日上午,李婷:“杨老师,记得把照片发给我周末房管局那边不上班的审核不了资料。”当日下午及晚上,杨某陆续向李婷发送了相关资料照片。李婷:“明天上传资料。”2020年11月28日中午,李婷:“房管局短信发我一下,验证码。”杨某发送了6位数验证码。李婷:“还有你的户口信息那一页以及结婚证的第一页。”杨某按要求发送了相关资料照片。

  2020年11月30日晚,李婷:“大杨老师,今天因为我的工作失误导致你们购房体验感不好,在这里我再次向你们道歉,希望你们不要对公司有什么不满。”杨某:“确实生气哈,说好了今天30号来签,你们没弄好,不是我们责任,我晚上觉都睡不好了。”李婷:“杨老师消消气,不要影响了心情。房管局复核通过了后我再跟你们约时间。”

  2020年12月4日,杨某:“我的购房预审码为撒还没有收到……我听小杨老师说的你们要求下周一之前必须要去签合同,我们也是下周一之前吗?”李婷:“开完会我再去看看房管局审核没。”杨洁敏:“回头查了,如果有了码,发我下哈。”李婷:“你是需要能网签了再过来哇?”杨洁敏:“那你先查,我们本来30号就过来了的啊……结果你们准备的合同,面积弄成199平的那个户型了,阳台个数也打叉,没有准确个数,装修方案单价和总价都没填。这些后面签合同可以给我们修改好,该加上的加上吗?155的户型装修标准,单价是不是4199一平米?”李婷:“装修单价网签里面要体现,155的精装也是4199,阳台网签里也是×,附件户型图上有体现。”

  杨某:“资格复核都没通过,你们那么着急喊我们过去签约交钱,这个预审码都没下来,说好的我们30号来签网签,我们来了你们才说不能网签,喊草签,总之问题不在我,你们有过错。”

  杨某:“之前我一直以为是2022年6月交房,你给我说的是9月,还说可以提前,但30号那天看到补充协议才知道还有6个月宽限期,也就是说道2023年3月交房都是可以的,我觉得这个确实有点不合理。”

  李婷:“主合同是这样写的,2022年9月,是有宽限期。但我们公司确实也没有出现过逾期交房。”

  杨某:“合同怎么会改不了,你们的补充协议还不是把主合同改得面目全非。”

  李婷:“确实改不了,公司也不会根据每个客户的情况挨个修改,这样公司最终审核的时候也不能盖章。”

  2020年12月8日,李婷:“杨老师你们已经复核通过,可以来项目签约了。”杨洁敏:“我寄了一份告知函,你明天查收下。”李婷:“明天我休假。”

  袁某、杨某向禹鸿房地产公司邮寄《告知函》,该函于2020年12月10日被签收。该告知函主要内容为:要求禹鸿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200000元。

  理由为:2020年11月30日当天,因禹鸿房地产公司的过错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网签合同。成都禹鸿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将房屋面积写错,阳台个数一栏打×,装修单价和总价空白。袁某、杨某要求添加阳台个数及装修标准,禹鸿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面积可以修改,但阳台打×的地方无法更改,装修款的单价也只有网签合同才会写上。袁某、杨某无法接受,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上签字。

  2020年12月12日,成都禹鸿房地产公司向袁某、杨某发出《催告函》:袁某、杨某未在《认购书》约定期限内履行签约义务,鉴于袁某、杨某认购诚意,现请袁某、杨某至迟于2020年12月16日前来公司签署《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文件,否则,禹鸿房地产公司将按照《认购书》中的约定处理。

  2020年12月18日,成都禹鸿房地产公司向袁某、杨某发出《解除认购协议通知书》,载明:因袁某、杨某未按《认购书》约定签署协议,也未按《催告函》要求期限签署协议,现通知袁某、杨某:解除双方的《认购书》,没收袁某、杨某交纳的定金200000元,禹鸿房地产公司保留追究袁某、杨某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庭审中,袁某、杨某提交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8页显示:阳台个数处打×、装修标准处打×。

  成都禹鸿房地产公司陈述,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合同不是网签合同,装修标准会在网签合同中体现;该合同系草签合同文本,很多地方是由置业顾问手工录入的,会存在漏填情况,与网签合同不一致;因草签合同与网签合同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故禹鸿房地产公司未要求袁某、杨某于2020年11月30日当天签订合同。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最终裁判结果如下:

  一、被告成都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某、杨某还定金200000元;二、驳回原告袁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禹鸿房地产公司负担。

  关于此案中提到的1栋1单元5楼2号房屋,据成都住建局官网显示,目前仍未可售状态。

  

  ▲截自成都住建局官网

  案件中所涉及的楼盘禹洲晏山河,于去年10月取证,推出其全部共计192套房源,户型建面约155-199㎡,带装修销售均价约33500元/㎡,套均总价超450万元。

(责任编辑:何潇)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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