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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城矿业及应春光收警示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6 11:43:1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210
导读

  8月20日,重庆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8月20日,重庆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1477X,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作为国城矿业的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国城矿业资金的行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累计占用金额30,413.20万元。国城集团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并于2021年4月26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了上述资金占用利息138.72万元。国城矿业未就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4月,国城集团向安徽融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国城矿业为上述借款的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0年8月末,国城集团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国城矿业未就上述关联方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春光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国城矿业、应春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田云绯)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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