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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3人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鱼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7 15:33:13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浏览次数:434
导读

同年1月至3月,3人多次驾驶机动船来到江津区支坪镇长江水域,多次实施电捕鱼行为,捕捞各类淡水鱼共计约250公斤。3名被告人在野生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实施犯罪行为,对长江上游重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不宜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华社重庆8月27日电(记者周闻韬)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鱼案件,3名被告人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多次电捕鱼,累计捕捞各类淡水鱼约250公斤,被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至1年7个月不等,并没收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罗某、程某、龚某共谋后合伙购买一套电捕鱼工具。同年1月至3月,3人多次驾驶机动船来到江津区支坪镇长江水域,多次实施电捕鱼行为,捕捞各类淡水鱼共计约250公斤。经查,上述作案水域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程某、龚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名被告人在野生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实施犯罪行为,对长江上游重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不宜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玉素】

 
(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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