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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今日说法》专题报道洛阳市公安局破获的连续故意伤害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4 05:15:47    浏览次数:7
导读

  黄先生,45岁,是洛阳摩托车厂的车间负责人。2017年10月11日凌晨,值班到深夜的黄先生从单位下班回家,进到小区之后,刚下车走到楼门口,突然遭到有人从背后偷袭。  在接下来的调查中,警方有了意外发现:黄先生另外两名同车间的同事都曾在上班途中遭遇过类似的伤害。  小马,24岁,是厂里刚入职不久的新员工,不久

  黄先生,45岁,是洛阳摩托车厂的车间负责人。2017年10月11日凌晨,值班到深夜的黄先生从单位下班回家,进到小区之后,刚下车走到楼门口,突然遭到有人从背后偷袭。

  在接下来的调查中,警方有了意外发现:黄先生另外两名同车间的同事都曾在上班途中遭遇过类似的伤害。

  小马,24岁,是厂里刚入职不久的新员工,不久前,在上班路上被一辆突然出现的面包车撞伤,肇事车辆当场逃脱。

  经警方查证,肇事的面包车使用了假牌照,而且肇事者在驾车逃逸之后烧毁了车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也经过了人为涂抹,监控录像也没能看到肇事者的面部特征。

  在此之前,同一车间担任班组长职务的工友吴某,在上班途中也发生了车祸,被一辆快速行驶的无牌照银灰色捷达车从后面撞飞,肇事车辆逃逸。

  老吴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显示,死亡原因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的特征。但由于当时道路比较复杂,通过监控警方无法判断这辆肇事捷达车的来处和去向。

  而赵某和小马、老吴,也分别有过不同的交集,但都是一些小事。同事回忆说,身为班长的老吴曾因为催促工作流程,批评过赵某。有人偷拿单位生产的零部件,老吴也对赵某进行过检查。

  综合案件信息分析研判,警方决定对这3起案件并案侦查。随即发现平常很少请假的赵某在黄先生遇袭那天请了假。而小马和老吴车祸发生当天,赵某也恰好休息。

  接下来,警方又对嫌疑车辆展开排查。撞伤小马的那辆面包车不仅被烧毁,发动机号码也遭到明显的人为破坏。经过分析对比,警方还原了部分数字,又根据固定车型,很快就找到了车主张某。

  至于黄先生伤害案件中出现的红色摩托车,警方在赵某的居住地进行走访时,了解到赵某也有一辆一样的摩托车,并在案发不久后不知去向。

  作案时间和作案动机明确,作案工具也浮出水面。随即警方依法对赵某家进行了搜查,找到了一件带有血迹的大衣。通过DNA对比证实,血迹正是黄先生的。

  赵某说,自己跟三名同事之间确有矛盾,也就是黄先生、小马和老吴案件中提到的那些小事,正是这些小事,让赵某难受得睡不着觉。这些怨恨慢慢积累,最终实施了报复。

  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欢迎曲老师。这个案件当中出现了两个专用的法律概念,一个是故意杀人,一个是故意伤害。这两个有什么区别?两个犯罪的性质完全不同。故意杀人是侵犯公民生命的犯罪,就要严重很多;故意伤害是侵犯人的健康的犯罪,相对轻一些。这个案件当中,第一起中开车撞人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致死的可能性非常高,而且确实致人死亡。如果对死亡结果没有放任,只是伤害健康,但是对死亡结果是一个过失的话,那么司法实践中就会认定是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那在第二起当中也是开车撞人,只不过是没有出现严重后果。通常会倾向于认为,间接故意是没有未遂的,如果没有出现死亡结果,犯罪就不成立;但是在理论上也有另一种观点,如果确认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是放任的,那么尽管没有发生死亡的结果,哪怕就有一起,也是可以构成犯罪的,只不过构成间接故意的未遂。第三起拿着铁块(伤人),其实也是有致人死亡的间接故意的可能。但如果这些事实不能确认,那么实践当中就把这种案件称作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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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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