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市场化债转股子公司,是希望再降低企业负债率和减轻企业财务负担。不过,新一轮债转股出现了明显的一波三折现象。
原因在于市场化债转股能否为市场接受,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是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具有潜在的市场和商业价值。
第二是如何对债转股的资产进行定价问题。对国有资产而言,定价问题掺杂到国有资产的流失、贱卖等问题。如中钢债务违约爆发后,中国银行牵头成立了债委会,制定债股重组方案,但中钢债转股方案上报相关部委后就未能更进一步,原因在于其债务牵涉到80多家境内外银行,而各家债权银行与中钢的贷款协议条款不尽一致,风险敞口也不同,对留债与转股的比例自然不相同,有的债权银行要求留债比例高达65%,有的仅为10%。显然,市场化债转股的定价需要协调各方利益,这考验着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能力。
第三是债转股的退出渠道问题。一个有效的退出渠道,可提高银行债转股子公司的资本流动比率和资本杠杆率,而目前的退出渠道有股权交易市场和沪深交易所等,不管哪种退出渠道,都需要资本市场的高度开放化和高度市场化。
第四是新一轮债转股的道德风险。1999年的债转股,以贷款面值转让给四大AM C,使债转股出现了“逃废债”的道德风险。这次虽明确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撬动社会资金参与,财政不兜底等,但要真正杜绝“逃废债”,既需要在制度和机制设计上完善激励约束相容,又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逃废债”予以试错和容错空间。不过,这个平衡不好把握,因为债转股企业是否为僵尸企业,未来资产有无存活可能等,在个案中主观性判断较大,很难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出现“逃废债”个案,很容易对实操者进行诛心指责。上半年中国铁物进行的债转股,就被市场质疑为“逃废债”的道德风险担忧,最终中国铁物取消债转股方案,对违约债券进行刚兑。
商业银行设立债转股子公司,能否给人以柳暗花明之效?商业银行设立债转股子公司,存在一定的市场增信效应。如商业银行子公司参与母银行债转股项目,并持有劣后级别债转股资产,会缓解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为社会资本注入一定信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债转股试点;即便是A银行子公司参与B银行的债转股项目,这种交叉实施债转股试点,也因为商业银行自身具有的社会信任,对社会资本有一定吸引力,因为商业银行旗下子公司,相对于AM C等非银类资产管理公司,对信贷资产风险迁移矩阵的理解更深一些,这意味着交叉实施债转股试点,具有一定的相互监督作用,有助于提高债转股的市场化定价效率,毕竟A银行的子公司,没有动力为B银行的债转股项目抬轿子,将烂账收到自己篮子里。
同时,商业银行子公司交叉实施债转股试点,对推动投贷联动具有一定的优势。如A银行的子公司参与B银行的债转股试点,不仅可以降低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成本,盘活该企业的存量资产,而且也容易与母银行形成投贷联动机制,在增量上为债转股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提高该企业存活概率。非银AM C公司不具备这个优势,或者说非银AM C要形成投贷联动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面临更高的交易成本和沟通成本。
而允许银行成立子公司交叉实施债转股,客观上带有激励通过子公司交叉持有对方银行债转股资产,而相互粉饰各自资产负债表等效用。今年上半年以来,市场化债转股推进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利益诉求不一致带来的定价分歧,及债转股市场的柠檬化。在资产荒下,商业银行最希望的债转股资产,不是正常类资产,而是关注、次级、可疑类等资产,这使债转股市场更像一个柠檬市场:债权银行和企业倾向于卖出高价,而市场化投资者都尽力压低债转股价格。
这并非杞人忧天。在国内商业银行股改上市之前,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叉持有对方银行发放的次级债,以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这种交叉持有次级债的做法,引起监管层警觉,随后监管层出台政策,规定商业银行交叉持有的次级债要计入风险资产,并计提准备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串联风险。
我们有理由警惕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避免商业银行互持次级债的潜在风险,在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交叉实施债转股中死灰复燃。
要防范这种串联风险,不是简单否定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进行交叉实施债转股试点,而是借助新的技术手段,对这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串联进行实时过程控制,推动债转股试点的可视化和合规化。
为此,一个可资推广的方案就是在市场化的债转股试点中引入区块链技术协议,营造场景化的市场债转股的制度环境,通过区块链技术可行的全网共识、不可篡改、分布式记账系统等,使债转股试点实现过程可视化、过程和权责可追溯化,对债转股风险实行即时动态的可识别和可管控化,通过区块链协议这一分布式记账系统,在债转股市场建立交易信任,降低甚至根除债转股市场的柠檬化风险,为市场化债转股营造可信的制度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