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今日起,进口水果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记者从福建检验检疫局获悉,为防止进口水果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口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7月5日起正式施行。
对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因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需要进口国家禁止进境水果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进境时,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疫。对于展览用水果,在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展览结束后,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