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效应,支持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如下:
职工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6万元提高至40万元;职工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由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六个月(含)以上。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原有测算条件的基础上,执行“存贷挂钩”原则,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其缴存余额的20倍进行计算,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
执行呼包鄂乌同城化政策,将乌兰察布市纳入异地贷款范围,乌兰察布市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职工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乌兰察布市购买住房的,视同在我市购买住房,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职工多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次贷款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年。即上一次贷款还清之日起两年后,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办理贷款。
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持同一套购房手续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办理第二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持同一套购房手续不允许办理购房提取(贷前提取)、按月对冲还贷及余额对冲还贷业务。
1、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提高至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2、将“职工申请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价的50%。”调整为“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价的50%”。
职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后,从办理商贷的次年起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以缴存账户余额为限,不超过上一年度商贷还款本息额。同时停止执行职工办理商贷两年内提取政策。
职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额度以账户余额为限,不超过商贷还款本息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