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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414万元 江西万载县委原书记胡全顺获刑11年6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1 02:21:24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浏览次数:233
导读

(记者 李韵涵)记者30日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院对中共万载县委原书记胡全顺受贿、行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全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

中新网南昌11月30日电 (记者 李韵涵)记者30日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院对中共万载县委原书记胡全顺受贿、行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万载县委原书记胡全顺受贿、行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胡全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没收胡全顺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上缴国库。胡全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全顺在担任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中共宜阳新区党工委书记、万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工程项目立项、工程建设推进、工程违规处罚、企业转型补偿、企业融资、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合计人民币1414万元。2010年至2019年,胡全顺为谋取职务晋升,向他人行贿60万元。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全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胡全顺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所得赃款已全部退缴,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叶攀】

 
(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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