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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首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获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4 09:02:45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浏览次数:870
导读

(记者 王景巍)12月3日,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锦州地区首起高空抛物案,经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了罚金,庭审中亦表示认罪悔罪。

中新网锦州12月3日电 (记者 王景巍)12月3日,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锦州地区首起高空抛物案,经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部分人大代表、新闻媒体旁听庭审。

据介绍,家住锦州市古塔区蓬莱里的被告人杨某某因与一楼邻居李某发生矛盾而心生怨恨,2021年7月26日12时许,杨某某将一重约390克的白色瓷碗从六楼家中厨房窗户抛掷楼下,致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楼下的宝马轿车多处受损。经鉴定,涉案轿车维修费用8900元。次日,被告人在家中被抓获。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新罪名,古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从高空抛掷物品,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了罚金,庭审中亦表示认罪悔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叶攀】

 
(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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