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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宇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被莲塘海关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8 04:52:34    浏览次数:3
导读

  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捆绑12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GH76港车承运从莲塘口岸出境。经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未向海关申报的“NY”/“MLB”帽子152个,涉嫌侵犯了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6840元。  权利人

  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捆绑12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GH76港车承运从莲塘口岸出境。经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未向海关申报的“NY”/“MLB”帽子152个,涉嫌侵犯了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6840元。

  权利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认为“NY”/“MLB”帽子152个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T2018-68317、T2020-92934),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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