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南阳讯 内乡县一公司销售员,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在收回公司货款后不及时上缴,自己用来买房产、做生意、养。昨日南阳市内乡县检察院预防局三名检察官利用礼拜天休息日时间到该公司,以案释法,开展阳光预防活动,对200多名员工开展警示教育。
2004年,该公司员工费某被公司派往豫南光山等几县担任销售代表,负责收回货款。费某把公司货款回收后用来购房产,做生意,养。去年7月,费某因挪用企业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一名普通的销售员,作案手法并不高明,为什么几年时间都没有被发现?检察官们提出问题与员工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