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号令的要求,我局在《深圳市2000年产业导向目录》的基础上调整、编制了《深圳市2001年产业导向目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凡属鼓励发展的项目,全市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应引导企业、金融部门和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并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精神,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凡属限制发展的项目,原则上不准新建项目,不准简单扩大生产能力。特殊情况的,必须经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基建和技改项目分别报市计划局和经发局审批。
三、凡属禁止发展的项目,是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的,不准违规新建项目。由于历史原因仍在生产、使用的,必须按规定时间予以淘汰。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13.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F)系统及其它计算机应用系统
15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心基地
159.智能运输系统(城市交通管理系统、高速公路通信监控及紧急事件处理和救援系统、不停车收费系统等)
2.电视机、彩色显像管及玻壳、显示器、激光唱机、唱盘及激光放送机、VCD视盘3.移动通信系统及产品
14.新建微波炉生产线.新建酒精、味精、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线.聚脂、乙烯、ABS、纯碱、烧碱、原油一次加工、聚丙烯
41.血液制品、不符合GMP要求的药物制剂、青霉素、洁霉素、庆大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卡那霉素、氟哌酸、维生素C、磺胺嘧啶、新诺明、利福平、布洛芬、呋喃唑酮、对硝基酚或苯酚法扑热息痛
42.低质手工胶囊、药用铅锡软膏管、药用天然胶塞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血器、一次性输液器、片剂扩大加工能力、硬胶囊扩大加大加工能力
1.厂址设在市政府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内的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以及禽畜养殖、屠宰、采石、有毒有害工业、废物回收加工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