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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于侵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8 16:07:15    来源:快科技    作者:快科技    浏览次数:909
导读

最高法: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于侵权

在今年央视315晚会上,央视曝光了全国20多家知名商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违规采集顾客人脸识别信息的案例,事件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

据央视新闻报道,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

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

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除此以外,在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中指出,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同时,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须征得监护人单独同意。

另外,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同意。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2.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3.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4.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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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与快科技

#侵权#人脸识别

责任编辑:拾柒

 
(文/快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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