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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600143.SH):2012年至2015年期间部分贸易性质营业收入没有对应的物流凭据证明 收到警示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1 16:06:29    来源:和讯网    浏览次数:77
导读

金发科技(600143.SH):2012年至2015年期间部分贸易性质营业收入没有对应的物流凭据证明 收到警示函格隆汇8月1日丨金发科技(60014

金发科技(600143.SH):2012年至2015年期间部分贸易性质营业收入没有对应的物流凭据证明 收到警示函

格隆汇8月1日丨金发科技(600143,股吧)(600143.SH)公布,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李南京、何勇军、张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5 号),警示函内容如下: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李南京、何勇军、张俊:

经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在确认2012年至2015年期间部分贸易性质营业收入时,没有对应的物流凭据证明相关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导致金发科技2012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多确认营业收入5058.89万元、8010.43万元、12860.9万元、8271.14万元,多确认营业成本5053.2万元、7977.02万元、12812.76万元、8231.42万元,少确认营业外收入5.69万元、33.41万元、48.14万元、39.72万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06]3 号)第四条的规定。

袁志敏作为金发科技董事长,李南京作为公司总经理及时任财务总监,何勇军、张俊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发科技、袁志敏、李南京、何勇军及张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已于近期在年审会计机构的协助下,对公司2012年至2020年发生的贸易业务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核实,公司已在2015年后对贸易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进行了改进和优化,除公司发生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的无物流凭据证明的贸易收入确认外,不存在其他违反上述规定的收入确认情形。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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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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