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一则判决书显示,中赣新能在2018年停产半年后将原工艺副部长降职降薪为普通员工,工资从原本的1万元降至4000元,迫使员工主动离职。员工离职后提起诉讼要求各项补偿共计被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各项费用近35万元,法院仅支持了其中10万的请求。
肖某于2011年9月6日与中赣新能签订《劳动合同书》,担任工艺主管职务,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7日止,合同还约定肖某的月综合工资税后1万元。
肖某入职后,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并于2013年升任工艺部副部长,薪资也随之上涨。2013年8月8日,肖某在中赣新能提供的部分内容空置的《劳动合同变更书》上签字。但经肖某申请对该份《劳动合同变更书》经鉴定,其中变更“2013.9.8、2019.9.7”为2018年1月以后书写形成,除此之外公章“中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后期加盖。法院认应当认定为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
2018年6月,2018年6月,中赣新能因生产经营问题而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期间,公司制定《放假暂行规定》,原本规定中显示行政人员放假时间暂定为2018年6月16日至8月31日,放假期间每月发放700元生活补贴。但一直至2018年11月中赣新能至才通知肖某去上班,且因公司组织架构发生变化,中赣新能已另聘他人担任工艺部副部长,更口头要求肖某从事普工岗位,薪资降为4000元左右。肖某于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23日在公司打卡上班。
11月26日,肖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解除合同并支付各项费用,仲裁委未予支持。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中赣新能立即向肖某支付2013年12月起至2016年4月拖欠的工资9.37w万元、经济补偿金9.94万元;防暑降温费4640元;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23日期间的工资4990元、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14.62万元、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肖某主张的2013年12月起至2016年4月拖欠的工资9.37万元,中赣新能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证明肖某上班期间,有部分工资按照肖某指示发放至肖某提供的另一他人账户。两个账户合计后的每月工资均超过1万元,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对于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限应当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起至劳动合同期满一年止,即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9月7日。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对肖某主张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对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中赣新能向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52万元、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的工资4990元、高温津贴4210元,共计10.44万元。(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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