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商业与经济 » 正文

平安陆金所黄黎明:建议设互联网金融行业底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0 14:30:00    浏览次数:34
导读

  作为中国平安旗下重要投融资平台,平安陆金所副总经理黄黎明昨日在参加“互联网金融峰会”时呼吁,鉴于业务多样性及从业主体的复杂性,建议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从主体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并设定行业底线。  黄黎明认为,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三类,其一,“传统金融企业互联网化”,银行网银服务就属于此类;

  作为中国平安旗下重要投融资平台,平安陆金所副总经理黄黎明昨日在参加“互联网金融峰会”时呼吁,鉴于业务多样性及从业主体的复杂性,建议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从主体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并设定行业底线。

  黄黎明认为,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三类,其一,“传统金融企业互联网化”,银行网银服务就属于此类;其二,“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通道业务”,阿里金融推出的余额宝则是这一领域的代表;其三,“金融业务结合互联网产生的创新业务”,目前市场上风头正盛的网贷业务就是这类创新。

  不管哪一类,其市场空间的产生正是源于目前金融体系的空白,而互联网因为其高效率与低成本特点,恰能够在相关领域提供补充,即有效服务潜在市场。

  基于这一潜在市场,黄黎明表示,未来互联网金融或存四大发展机会,“提供流动性、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更好的服务或产品、降低交易成本、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但他也强调,互联网金融,首先以金融属性为重,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切入,都必须坚守三个金融服务原则,即资金安全、偿付能力与流动性管理,“而且这不应该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目标,而应该是从一开始就必须具备的服务能力和从业底线。”

  在谈及目前行业普遍关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时,黄黎明提出两点建议:首先,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从业主体来自不同的领域,而从事的业务也具多样性,建议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从主体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此外,作为创新行业,需要监管部门支持,给予企业充分的发展空间,但是作为与金融有关的行业又不能完全放任。因此,建议主管部门可以设定行业底线,“从准许做什么转变为规定不准许做什么。”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31duo.com/news/show-123426.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