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商业与经济 » 正文

财政部: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6 11:34:17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365
导读

  4月15日,财政部通知,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

  4月15日,财政部通知,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同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还联合法发布公告,即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至所有综合保税区。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就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三部门最新公告表示,为统筹内外贸发展,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根据三部门在2016年发布的通知,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已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责任编辑:马先震)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31duo.com/news/show-144762.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