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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首例“共享经济”网络传销案二审维持原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8 06:01:54    浏览次数:14
导读

  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素雄在产业中心“chuanmei”账号下线层,直接下线个,总下线人,使用绑定账号“冯素雄fsx”提现0元;在产业中心“shangmeng”账号下线层,直接下线万元(本案所涉金额均为人民币),使用绑定账号“fsx1688”提现4.541万元;在产业中心“shebei”账号下线万元,使用绑定账

  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素雄在产业中心“chuanmei”账号下线层,直接下线个,总下线人,使用绑定账号“冯素雄fsx”提现0元;在产业中心“shangmeng”账号下线层,直接下线万元(本案所涉金额均为人民币),使用绑定账号“fsx1688”提现4.541万元;在产业中心“shebei”账号下线万元,使用绑定账号“冯素雄fsx”提现15.6845万元;在产业中心“youka”账号下线层,直接下线万元,使用绑定账号“冯素雄1968”提现3040元;在产业中心“zhuangshi”账号下线层,直接下线万元,使用绑定账号“冯素雄168”提现6365元;在产业中心“zulin”账号下线层,直接下线个,总下线人,使用绑定账号“冯素雄fsx”提现0元;在产业中心“jiancai”账号下线万元,使用绑定账号“冯素雄fsx”提现12.217万元。被告人冯树斌在产业中心“jiancai”账号下线.6904万元,使用绑定账号“冯树斌fsb”提现8.3695万元;在产业中心“shangmeng”账号下线层,直接下线个,总下线人,使用绑定账号“fsb1688”提现570元;在产业中心“shebei”账号下线层,直接下线万元,使用绑定账号“冯树斌fsb”提现3.2205万元;在产业中心“youka”账号下线层,直接下线个,总下线人,使用绑定账号“fsb1966”提现0元;在产业中心“zulin”账号下线层,直接下线个,总下线人,使用绑定账号“冯树斌fsb”提现0元。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冯素雄在泸定县长征大道A栋1单元7-2家中被泸定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冯树斌在成都车站进站口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树斌、冯素雄参与以杨志伟等人为首的“鑫圆共享经济”传销组织,并成立公司与该组织进行业务对接,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对该组织平台进行宣传,发展下线,骗取财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树斌、冯素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整个“鑫圆共享经济组织”中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素雄主动退还部分会员的投资款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冯树斌、冯素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

  2019年12月18日,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冯树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冯素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互联网时代,传销纷纷“改头换面”,以无接触、网络化、地域分散化为特征的新型网络传销频频出现。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编织“低投入、高收益”的谎言,吸引群众盲目“投资”,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隐患,法律对此类犯罪予以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宣判对传销违法犯罪形成有效的震慑,有助于引导辖区群众有效识别网络传销活动,避免传销陷阱。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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