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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下线”数十人 传销男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2 10:30:12    浏览次数:16
导读

  靖江日报讯(通讯员 陶永华 鞠凯)日前,靖江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这是靖江法院判决的首例组织、领导传销罪案。  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加入传销组织后,以北海市投资环境好、资本运作可获高额回报为名,在北海市及我

  靖江日报讯(通讯员 陶永华 鞠凯)日前,靖江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这是靖江法院判决的首例组织、领导传销罪案。

  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加入传销组织后,以北海市投资环境好、资本运作可获高额回报为名,在北海市及我市等地,诱骗他人至北海市,收取新成员所谓投单费计人民币70000元或50800元,以获取加入该组织的资格,发展下线成员,并对该组织会员实行“五级三晋制”。

  2009年7月,张某将李某(另行处理)等人发展为第一层级下线,又自行或通过李某将朱某、刘某、丁某发展为第二层级下线,后又通过朱某等三人直接或间接将陈某、曹某(均另行处理)等41人分别发展为会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活动,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以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处罚。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张某退出违法所得,主动接受财产刑,当庭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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