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件,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乐清市艳豪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上述三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
1995年7月10日,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设立全资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注册了“施耐德”、“施耐德电气”等商标,又投资设立了上海施耐德配电电器有限公司、施耐德(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等多家含“施耐德”字号的电器企业。其公司生产的各类电器产品在中国家喻户晓,属于电器行业里的知名企业。
2012年2月21日,青岛施耐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山东青岛成立青岛施耐德公司,经营批发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电子器件、电线电缆、生产、加工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等,并于2012年3月30日在乐清成立青岛施耐德乐清公司,由该分公司生产塑料式断路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等电气产品。
2012年8月27日,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市分局对被告青岛施耐德乐清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查获大量在产品上或包装盒、使用说明书上标注“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的电气产品。
后工商部门对被告青岛施耐德乐清公司以“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名义生产断路器等,而在生产的产品上仅标注“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名称对外销售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3年4月15日,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检查艳豪公司时,查获6000只在产品说明书、内盒上都标注“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名称的断路器产品。艳豪公司表示该批产品系被告青岛施耐德公司、青岛施耐德乐清公司委托生产。后工商部门责令艳豪公司暂停销售。
2013年9月6日,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青岛施耐德公司、青岛施耐德乐清公司、艳豪公司不正当竞争。乐清法院审理后认为:“施耐德”作为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公司名称中的字号为相关公众知悉,在电气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企业名称及企业名称中的“施耐德”字号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青岛施耐德公司、青岛施耐德乐清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施耐德”字号,以及青岛施耐德乐清公司在其生产、委托艳豪公司生产的产品、产品包装盒及使用说明书上标注“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的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为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商品或者误认为其与施耐德中国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三家公司损害了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遂判决: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艳豪电气停止使用包含“施耐德”文字的企业名称;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施耐德”文字;三家公司在《温州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对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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