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张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晓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舒淼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1、本报告期期末,应收票据较上年末减少1,323.51万元,减幅69.63%,主要是本报告期内公司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2、本报告期期末,预付款项较上年末增加93.82万元,增幅30.36%,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预付的货款同比增加。
1、营业收入同比减少6,613.45万元,减幅38.27%,主要是本报告期受疫情影响,广告等传统业务收入下降导致;
2、税金及附加同比减少115.60万元,减幅49.13%,主要是本报告期营业收入下降导致相应的税费下降;
3、销售费用同比减少2,426.87万元,减幅74.12%,主要是本报告期受疫情影响,营业收入大幅下降带来销售费用大幅降低以及人工成本下降的影响;
4、财务费用同比减少662.18万元,减幅1179.74%,主要是去年购买三年期大额存单,导致本期利息收入大幅增加;
5、其他收益同比增加42.55万元,增幅52.86%,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及稳岗补贴,上年同期无此项;
6、投资收益同比减少434.34万元,减幅56.14%,主要是本报告期受疫情影响,公司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大幅下降;
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同比减少1,032.63万元,减幅63.73%,主要是(1)去年增加购买三年期大额存单,减少购买理财产品带来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少;(2)部分理财资金到期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8、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增加75.48万元,增幅200.76%,主要是本报告期应收款项的信用减值计提的坏账增加;
9、资产处置收益同比减少170.69万元,减幅100.22%,主要是本报告期处置的固定资产同比大幅减少;
10、营业外收入同比减少44.51万元,减幅78.32%,主要是本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减少;
11、所得税费用同比增加37.23万元,增幅7803.71%,主要是本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盈利计提所得税增加。
1、年初至报告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8,047.68万元,增幅85.04%,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营业成本减少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减少及为职工支付的人工成本下降;
2、年初至报告期末,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6,864.34万元,减幅320.94%,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到期收回的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减少;
3、年初至报告期末,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1,640万元,增幅100%,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收到粤传媒大厦项目借款,去年同期无此项。
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下午收盘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60076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自2016的11月至今,公司每月均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目前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27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截至目前证监会尚未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香榭丽原股东提起股份和现金补偿要求。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披露《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2017-030),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新媒体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17)粤民初31号案件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司法文书,公司及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香榭丽公司的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及新媒体公司起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披露《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7-071),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31号】: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属于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及新媒体公司尚未收到司法机关出具及送达的除上述公告中涉及的文件外的任何与该案件进展相关的其他书面文件。如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司法机关出具及送达的除《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告》(2016-013)《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相关人员被立案侦查及刑事拘留的公告》(2016-044)以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2017-032)涉及的文件外的任何与该案件进展相关的其他书面文件。如公司收到相关文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在香榭丽原股东合同诈骗案件审理结果出具之后,继续推进盈利承诺追偿工作,要求全体被告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履行前述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盈利承诺追偿等相关工作进展。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九人,实际参会董事九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2020-019)于2020年4月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于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2019年度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20)。《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21)于2020年4月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三、以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9票回避表决,审议了《关于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公告》(2020-022)于2020年4月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了《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2020-019)于2020年4月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于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21)于2020年4月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号——收入》准则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预计执行新收入准则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2019年度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2019年度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2019年度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的通知,“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已正式更名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本次更名后,原“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合同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均继续有效,由更名后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