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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食品及药品监管现状一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6 12:52:01    浏览次数:23
导读

  俄罗斯药品监管职责由俄联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下设的药品监管部门履行,在药品注册、进口、生产、经营(调配)等环节以及人员从业均设置前置性的行政许可,联邦制定统一的药品标准,药品监管的总体格局与我国较为相似。俄罗斯食品药品监管与我们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一个部门监管食品安全。2000年后,

  俄罗斯药品监管职责由俄联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下设的药品监管部门履行,在药品注册、进口、生产、经营(调配)等环节以及人员从业均设置前置性的行政许可,联邦制定统一的药品标准,药品监管的总体格局与我国较为相似。俄罗斯食品药品监管与我们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一个部门监管食品安全。2000年后,俄罗斯陆续出台了《俄联邦食品质量安全法》和《俄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4年3月,俄罗斯总统普京为理顺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命令对相关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在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下设立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社会公益监督局,将俄罗斯境内食品贸易、质量监督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交由该局集中负责。新机构职责范围包括:检查食品制造和销售场所的卫生防疫情况,对进口食品进行登记备案,在新食品上市前进行食品安全鉴定,对市场所售食品进行安全及营养方面的鉴定和科学研究,以及制止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等。该局在全俄罗斯各联邦主体设有分局,负责当地的食品安全检查和监控工作。

  (二)零售药店管理非常规范。一是处方药完全封闭销售,仅留服务窗口接收处方笺,消费者不能直接见到药品储存和调配的区域,非处方药、保健食品和卫生用品等放在橱窗内陈列在店堂中,除药妆店外,均闭架销售;二是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充足,一家24小时营业的零售连锁药店工作人员中,近半数是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都有药师在岗,而且所有工作人员服装统一,职责分工清楚。

  (三)实行医药分家制度。在俄罗斯,医院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拨资金,统一采购药品器械,国家实行免费医疗制度,急病患者或者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一般如不满足于较低质量的医疗服务,他们可以到药店自费选购药品,因此,在俄罗斯凭医生处方到药店购买处方药是很平常的事情,处方的这种“自由”流通,为药品分类管理,处方药严格凭处方销售规则的落实奠定了基础。

  (一)建立统一的食品监管制度。俄罗斯直接通过整合部门成立了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社会公益监督局,履行食品全部环节的监管,行使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在内的行政权力,这种改革显得高效且切合实际,一方面,这个职能局属于俄联邦卫生与社会发展部下属的执法局,主要是在卫生防疫部门的基础上组建的。食品监管核心问题是食源性疾病问题,食品对人体的影响是食品安全的中心问题。俄罗斯在卫生防疫的基础上建立食品监管部门符合科学规律,也适应监管对象的需要。另一方面,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以及俄罗斯在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上的做法来看,由一个部门履行食品全环节的监管是相当部分国家的选择。莫斯科消费者局承担的职能涵盖产品监督、抽检检验、卫生防疫、流行病预防以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方面,职能虽然复杂,但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俄罗斯以“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益”的保护为主线,构建起涵盖食品全过程监管的执法局,这种改革思路及魄力值得我们深思。

  (二)充分利用技术监督手段。俄罗斯药品监管上非常注重检验手段的运用,本国药品获得注册后正式生产的前三批以及外国药品经审批进口的前三批药品都强制进行检验,上市后监管部门还进行随机抽检,并根据检验结果确定下一次抽检的时间。在莫斯科消费者局约3700名员工之中,从事监督检查的有1347人,而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有近2300人(占三分之二)。该局虽然与深圳市局职能上有差别,但是它人员配备上的这个比例,以及抽检的工作量,足以证明该局在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方法和成效。和大部分三权分立制的国家相似,俄罗斯行政机关无权通过作出行政处罚直接剥夺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权利,行政机关更多的职责在于收集证据到法院去起诉,通过法官判决才能达到惩戒目的。在俄罗斯及类似的国家,行政机关给管理相对人发放许可证,如果要吊销的,也需要法院判决才能实现,应该说与我们相比,这些国家行政机关更为“束手束脚”,但是我们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未见得做得更好,这是什么原因?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我们不仅要从依法行政的要求出发,思考法律法规赋予监管部门的权力和手段是否都已经用尽,而且还要从刑事司法的角度分析,检查涉嫌构成犯罪的是否都进行了移送,是否存在“以罚代刑”的情况。随着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深化,深圳市乃至全国更多地方综合执法部门的建立,原有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更多向专业执法过渡,莫斯科消费者局强大的监督抽检发现案源的执法方法,与美国FDA的工作方法比较相似,也证明了深圳市局“四位一体两结合”监管体系建立以后,在抽检工作方面所做的探索和改革,是符合监管工作需要的。

  (三)落实药品分类管理。为了保障用药安全,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经过试点,逐步推行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但自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以来,我们零售药店的药品分类管理与制度设立初衷仍然存在差距,一方面,虽然大部分零售药店能做到药品分类摆放,处方药不开架销售,但受到消费习惯以及对一般商品交易规则认知等因素的影响,药店及消费者对于处方药的管理规则却不很好地遵守,一般的商品陈列在橱窗明码标价(要约邀请),买方经过选择比对后决定购买(要约),商家却不肯出售(不肯作出承诺),这种现象的存在虽然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却违反了一般“要约——承诺”的交易习惯。对比俄罗斯乃至香港、美国、欧洲等国家地区的药品分类管理,处方药处于完全封闭区域,消费者仅凭处方购药,不能直接接触和观察,药品不是作为普通商品自由买卖,而是在医师处方和药师指导下为了预防治疗疾病才用于患者,药品作为普通商品的属性被弱化,作为特殊的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产品而严格管理的性质得到充分体现。应当说目前我们药品分类管理中对于零售药店药品分类摆放的一些做法还有待斟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如果处方药可以不凭医生处方销售,那么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便是名存实亡,深圳每年仍有大量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被查处,究其深层原因,排除深圳尤为突出的人员流动性大医保普及率不高等因素,医生处方不能自由流动才是根本原因,自由流动的医生处方的缺失,必然使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所设想的——患者手持处方到零售药店买处方药的情景成为不切合实际“空中楼阁”。因此,审视我们目前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所处状态,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与真正的药品分类管理有很大的差距,这都是作为监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四)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以及监管社会化。莫斯科消费者局对于信息化系统的运用,所代表的不仅是一个监管方法的变化,更代表一种监管理念的革新。信息化系统的运用,便于对监管执法工作中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共享和公开,通过公开,让公众了解,发挥公民对其切身利益保护的积极性,为执法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执法工作的开展,这就是监管社会化的运作模式。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生产者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是产品质量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行政机关即使对全环节进行监管,最终也无法替代消费者或者生产者的位置,已有的立法已经对生产者及经营者有非常详细的规范,要加强监管,除了这种手段以外,还需要去发掘公众对切身利益维护的积极性,构建真正的社会化监管,让更多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都参与到监管工作中去,以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热情,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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