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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02 04:53:54    浏览次数:14
导读

  摘要: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可或缺性,其专利权人往往对市场拥有支配地位,这极大地提高了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谈判中的谈判能力,进而向潜在实施者索取过高的许可费率。为了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权利滥用行为,需对其进行相应规制。本文主要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许可费及其规制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文献梳理并阐述。  

  摘要: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可或缺性,其专利权人往往对市场拥有支配地位,这极大地提高了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谈判中的谈判能力,进而向潜在实施者索取过高的许可费率。为了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权利滥用行为,需对其进行相应规制。本文主要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许可费及其规制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文献梳理并阐述。

  随着企业国际化经营进程的不断加快,标准产品、流程和服务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性因素。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标准给出了明确定义:“标准指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公认机构认可的文件,该文件为活动或其结果提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规则、指导原则或特性,旨在特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度的秩序。”正如Tassey(2000)[1]所描述的那样,标准可以看作是对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流程、格式或程序的一致性追求,其目的是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专利纳入标准后形成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 SEP)。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进行了阐述。这些概念的阐述均围绕专利的“不可绕过”“必须采用”等特点。因此,可总结出标准必要专利是一种必要的、不可替代的专利,即经营者在实施标准时难以“绕过”的、必须采用的专利技术。近几年

  中国知识产权报认为,如果技术标准的实施必须以侵害专利权为前提,则即使存在其他可以被纳入标准的技术,该专利对相关技术标准而言,就是必要的专利。

  标准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专利的标准化虽然可以促进创新,增进效率,减少消费者的适应成本,消除国际贸易障碍,但也极大增强了标准化组织参与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谈判中的地位,导致其向标准使用者即专利被许可使用人索要不公平、不合理和歧视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在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中,为了评估符合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一审和二审法院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政策因素:总量控制、反专利劫持和反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

  华为案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技术、投资、管理和劳动共同创造了产品利润,专利技术仅仅创造产品利润的一个因素,因此专利权人要求的许可使用费无论如何也不能超过使用者产品的总利润,否则,该许可使用费不能认为符合FRAND原则。

  二是反专利劫持(anti-hold up)。专利劫持是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要求超过专利技术本身价值的能力以及试图攫取技术标准或者规程本身价值的能力。

  在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判决书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没有明确使用“反专利劫持”这个概念,但两审法院都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应当从标准本身中获得利润,其贡献在于创新技术而不是其专利的标准化。

  也就是说,两审法院实际上都认为符合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当防止专利劫持现象的发生。三是反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Anti-Royalty Stacking)。

  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是指许可使用人为一个标准支付给许多不同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超额许可使用费的现象。华为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一个标准或者技术规程包含许多标准必要专利,任何一个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都只能获得其应得的许可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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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种说法,度“三流的企业问做产品、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一流的企业做标准”,其中所谓的标准是指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答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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