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转交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19A10525)及《国家计划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川药监送告H2019037。当日,执法人员按要求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到崇州市崇阳街道学府街89号的崇州市崇阳盛兴化妆品店(经营者:王开进),你对上述《检验报告》载明的被抽检化妆品样品经检验标签标识注意事项中未标国药监妆[2018]58号注含巯基乙酸盐文的结果无异议。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查明,你于2019年5月通过微信渠道从广州市大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25盒标签标识标注产品名称为“奴曼伦烫发乳(哈密瓜·醇品纯水果营养生化烫)”、生产单位为“广州市大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9031101FL”、限用日期为“2022/03/10”包装规格为“120ml×2/盒”、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61300”、执行标准为GB/T29678的化妆品进行销售。购进单价为人民币3.5元/盒,销售单价为人民币6元/盒,一共购进了25盒, 抽样了4盒,剩余的21盒已全部销售,销售总价:150元。崇州市崇阳盛兴化妆品店购进上述化妆品产品时未进行索证索票。
1.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19A10525)、《国家计划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川药监送告H2019037号)及化妆品监督抽样单复印件(NO:GC19512326)各1份,证明抽样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至2019年12月26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崇州市崇阳盛兴化妆品店(经营者:王开进)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之规定,鉴于涉案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本案从重处罚,给予崇州市崇阳盛兴化妆品店(经营者:王开进)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亦即150×4.5=675元,罚没款合计825元。
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成都市工商银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账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账号:1287,地址: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