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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炒栗子小贩因说自己“最好吃”被罚2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08 14:14:07    浏览次数:22
导读

  罚,还是不罚,曾经还有争议。一边是糖炒栗子的小老板方林富,一边是掌握处罚权的市场监管局,悬在中间的是20万罚款。  3个月前,杭州方林富炒货店里来了两个男人,他们买了半斤糖炒栗子。随后他们发现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面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他们认为这个“最”字违反了新广告法,要求方林富赔1000元

  罚,还是不罚,曾经还有争议。一边是糖炒栗子的小老板方林富,一边是掌握处罚权的市场监管局,悬在中间的是20万罚款。

  3个月前,杭州方林富炒货店里来了两个男人,他们买了半斤糖炒栗子。随后他们发现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面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他们认为这个“最”字违反了新广告法,要求方林富赔1000元。老板方林富觉得对方在敲诈,直接拒绝。

  拒绝赔付1000元后一周,方林富收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理部门发来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处罚20万元。

  昨天,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

  在2月1日听证会上,方林富穿一身炒货工作服亮相,还带来了律师。“我在炒货店里的确使用了‘最’字,但就因为一个字就罚20万,论到哪里都站不住脚的。”说到激动处,他站起来,带着哭腔。

  但昨天送达的行政处罚文书说明,方林富在听证会上的申辩并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采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称:对于当事人及委托律师提出的申辩不予采信,方林富在经营场所内外使用“最好”、“最优”等绝对化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故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停止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送达的是一份《缴纳罚(没)款通知书》:你单位(方林富)于2016年4月6日前携带本通知,将罚款交至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逾期未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也就是说,方林富必须在15天内将20万罚款交清,否则每天将被加处6000元罚款。

  在当时的听证会上,方林富及辩护人申辩说:第一自己的广告不能定义为“大众传播媒介”;第二对于第一次行为违法,只能“先整改,整改不到位才能处罚”;第三投诉人非消费者身份,有欺诈嫌疑。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商品的行为,都适用广告法。当事人不能因为不学法、不知法而免于处罚。至于投诉人的身份问题,每个公民都有举报权,举报权和对方是否是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无关。”

  相关负责人说,基于上面几个原因,市场监管局没有采信方林富炒货店方面提出的申辩,但结合案件本身“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处罚时选择了“20万~100万”罚款中的最低线。

  “不管怎么样,我都会找办法申诉,要么找政府部门,要么找法院。”方林富说,律师已经跟他讲过,可以在60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关键词: 卖栗子广告词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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