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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理财和其他P2P理财的客户可以参考这个判决挽回自己的损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09 11:28:11    浏览次数:169
导读

  P2P平台这两年接连暴雷给很多客户造成了损失,本文的海象理财也是其中之一。海象理财是复华控股旗下的P2P平台,运营主体是北京海象世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  这个立案侦查导致很多海象理财的客户在起诉海象理财后,都被法院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

  P2P平台这两年接连暴雷给很多客户造成了损失,本文的海象理财也是其中之一。海象理财是复华控股旗下的P2P平台,运营主体是北京海象世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

  这个立案侦查导致很多海象理财的客户在起诉海象理财后,都被法院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而裁定驳回起诉。

  本文这个案例作为客户的原告方直接跳过海象理财起诉其背后实际控制主体得到了很好的结果,可以供海象理财的受损客户和很多其他P2P理财的受损客户参考。

  案件背景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因为前些年P2P理财野蛮成长,发展迅猛,可以说国内少有理财客户不知道P2P的,后来接二连三的P2P理财平台暴雷的相关报道也是很多,所以一说P2P纠纷大家估计也就基本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了。

  家住北京大兴的曹女士在2018年8月在北京海象世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海象理财”手机APP平台完成注册,并多次作为出借人投资海象Q3844期、Q3354期,D2272期产品。了解海象理财的读者应该知道它后面的实际控制人是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本案的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曹女士在法庭上提交了落款2018年11月9日《复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复印件。曹女士称该决议是在APP系统公告中发布。根据该证据,复华公司在2018年11月8日召开股东会,应到股东1人(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实到1人(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体海象用户出具兜底承诺函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担保决定同意对海象理财平台全部借款人的债务向平台全部出借人承担代偿责任即连带清偿责任。本股东决议可向海象理财平台全部出借人公示。该决议上加盖有股东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和复华公司的公章。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截止2019年4月23日,曹女士在海象理财平台系统中的在投金额为192059.07元。虽然复华公司不是上述理财产品的债务人,但是,复华公司发出《致海象用户的承诺书》《兜底承诺函》并且相关事项通过股东会决议批准,故其应当对曹艳霞的理财本金及利息收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银公司作为平台大股东亦在《致海象用户的承诺书》作出承诺并加盖公章,故其亦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曹女士支付投资理财本金192000元及利息收益(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9月12日,按照年利率9%计算;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10月4日,按照年利率10%计算;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按照年利率9%计算)及违约金(以19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虽然说这是一审不是终审判决,但相对于很多其他直接起诉海象理财被法院驳回的客户而言,曹女士得到的结果还是相对令人满意的。

  希望本文对海象理财的客户和一些在其他P2P理财受损的客户起到一些参考价值。欢迎私信沟通。谢谢大家观看!

 
关键词: P2P理财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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