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P2P平台在发展至成熟阶段,经营形式较为单一。而在我国,多半平台却发展出更加复杂的经营模式。这其中主要就包含如下三种:
信息中介平台模式指的是平台将借款者信息放在平台寻找合适的出借人的单纯信息中介平台模式。这种模式下的p2p平台只是起到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作用,
P2p平台本身并不会为投资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本息担保,更不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或抵押担保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保障。这种模式是最初的p2p模式,尤为适合征信系统较为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
这是因为信息中介平台模式的p2p平台只是信息中介,本身并不吸储、不放贷、不设资金池,因此这种模式既是最初的p2p模式,更是p2p行业的最佳模式,风险性也是最低的。
小贷公司模式指的是p2p平台与线下多家小贷公司合作,通过平台推荐,并由平台筛选出优质项目销售给投资者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看作是线下小贷公司的线上业务平台模式。虽然这种模式的发展潜力较大,但在目前国内网贷行业监管尚不完善的形势下,风险性极大。
小贷公司线上形式与传统的银行形式有着相似之处,本来线上线下结合,为借贷项目提供了一对一的风险保障。但通常在实际操作中,不少p2p平台沦为小贷公司的融资难项目出口,同时平台自身不向投资人提供相关的信息与担保,无法保证投资者的利益,风险度居中。
债权转让模式指的是平台直接供款给借款人形成债权关系,再由平台将债权分拆打包成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销售给出借人的模式。这种模式中的p2p平台不再只是单纯的中介角色,而是参与了资金转移的过程,并成为居间人。同时平台向投资者承诺了稳定的收益,并且省去了投标竞标的麻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投资者。但目前国内对p2p行业的监管尚未完善,风险性极大。
债权转让模式是目前触碰监管“红线”最为严重的模式,这是因为这种模式下的p2p平台存在资金池与p2p风险不对点的情况,而正规的p2p平台相反。因此,债权转让模式风险最高。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其创新经营形式也日趋影响将来经济的发展方向。2016年将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P2P行业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分水岭。遍尝酸甜苦辣的互联网金融有望迈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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