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通讯员陈继井 王沁) 为了逃避执行,公司老总授意公司会计虚假转让股权 ,没想到“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日前,通山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威海某公司罚金20000元,判处该公司原法人代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威海某公司应于2012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承揽报酬22万元。因威海某公司未按时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后,威海某公司仍然不予履行。为了逃避执行,该公司法人代表贾某某于2014年7月安排公司会计刘某,将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到一个客户白某某名下,将股权转让给毫不知情的白某。
通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威海某公司及公司前法人代表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该公司于案发后全额履行案款人民币309825元,而且认罪态度较好,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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