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餐厅社会化公司服务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医院官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2月28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特色餐厅服务功能设定为“风味特色餐厅”, 中标供应商可根据场地情况和实际需求设置4-6个档口(如需调整现有餐厅布局,需先审批),大致可分为咖啡甜点、饮品饮料、鲜榨果汁、西北面食、港式小吃、地方小吃、民族风味、特色糕点等档口,提供特色品牌美食餐饮服务,正式运营前需提供书面经营方案(经营过程中需根据中心饮食需求特点备案后适当增减品种)。
4.中心不向中标承包商收取房屋设施和场地使用管理费,承包商无偿使用中心现有配置的餐服场地和厨具设备,承包商施行目录式管理和使用。耗材、餐具及在经营过程中还需要增配的厨具由承包商自购;承包期间场地维护、设备维修等均由承包商自理。承包商如要改变场地物理结构,须报中心保障部审批同意后实施,由此带来的安全问题由承包商自行负责。承包商在服务期届满离场时,须根据中心要求恢复场地,不得以建设场地为由索要任何费用。
6.此项目所供应的单品种类需提前报备中心饮食监管办,其单品价格由监管办与承包商共同测算,且必须低于大坪附近同类单品价格10%,再经中心保障部审定后执行。同时在档口内醒目位置建立价格对比公示栏,对比显示优惠折扣。
7.承包商须书面承诺:要对此项目食堂的“食品卫生、人员管控、食品加工、食品售卖”等过程的规范管理和安全管控。
9.承包商可自行组织食材供应商,必须书面承诺确保所承包食堂所使用的食材质量安全可管控、源头规范可追溯,所有进货资料(含验证资料)均需留存备查。
10.承包商须书面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心卫勤保障机动分队需求,为中心提供卫勤专项饮食保障服务和抽组建队遂行机动保障服务,其食材经费由中心保障部核实支付。
11.承包商须书面承诺:无条件接受中心饮食监管办对所承租食堂“饮食服务保障”全程动态跟踪和实时监管(含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并接受定期质量考核和月、季检查评估。
13.特色餐厅的工作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并持健康证,所有人员入场(或变更)后的一个月内需提供政审材料报中心备案,无政审材料或政审不合格者不得在特色餐厅工作。
14.承包商提供的电子点餐系统须符合军队信息化管理要求,菜品和价格报中心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上线.承包商经营前需书面提供如下管理制度:
(1)库房管理、卫生管理、安全保障管理(食品留样、食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食品质量管理、食材供应、食品保存、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
(2)承接项目时,对所有场所、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对物资进行详细清点,验收手续齐全;管理过程中,正确使用设施设备,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做好维护保养工作;规范使用餐厨设备等物资。
(4)各区域场地卫生进行划片分工,责任到人。保洁区域目视干净无污渍、无垃圾、无灰尘、无烟蒂、无纸屑,瓷砖地面光亮洁净,玻璃门窗光亮透明,设施设备表面无灰尘及附着物;各种炊具、用具光亮洁净,排水沟见底。每周至少安排一次大扫除。
(7)安全、节约使用水、电、气,配合完成成本控制管理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必须按中心的要求统一管理。
(9)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为举报处理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杜绝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11)特色餐厅易耗品如员工劳保用品(围裙、袖套、手套、服装、水鞋等)、办公用品等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12)服务期内餐厨设备、零星用具及场地设施设备损坏,承包商自行承担更换维修,同时中心有权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改的,中心将从承包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如数扣除相关费用。
(13)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商更换调整员工,承包商在接到中心书面通知后应在7天内完成人员更换。
(14)承包商方须严格按照约定的特色品类、品种提供伙食保障。不得提供附加的其他有偿服务,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售卖任何商品。
(15)服务期间,承包商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一切劳动纠纷(包含但不限于工资纠纷、工伤纠纷等),均与中心无关,由承包商自行解决。
(3)履约保证金:25万。合同期满后如无违约或处罚,中心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无息、原渠道退还。
双方每季度共同组织食堂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达到85%以上为合格。低于85%的,中心有权取消承包商服务资格。考核依据社会化食堂监督考核表(详见附件1)。
中心需对承包商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整改、罚款等相关处理,按处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2)承包商应对从中心获取或知悉的军队秘密、技术信息、人员信息、图纸数据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中心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以任何形式泄漏给第三方。
(4)违反上述承诺,承包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和甲方按合同规定作出的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商履约保证金,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心有权定期对承包商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生用水、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责任事故,中心将采取警告、罚款和终止合同履行等方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同时,承包商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预防员工人身意外伤亡(如触电、溺水、烧伤、烫伤、摔伤等),若发生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包商方负责。
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按10000-30000元/餐支付违约金(一日按三餐)。违约金累计达到25万元,违约方仍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最高违约金时,违约方要给予足额赔偿。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1年签订1次,最多可以续签2次;如军队政策允许,经中心考核合格后可续签1年合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二)供应商成立时间(自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之日止)不少于3年。(三)供应商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五)投标服务必须是投标人主营或主营范围产品,以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为准。(六)投标人持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七)投标人承诺所有拟派人员必须持有疾病预防控制单位颁发的健康证,并严格落实国家餐饮行业经营相关要求规定。(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